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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向丈夫单位索要救济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0:40 大连晚报

  去年丈夫在工作岗位上被工友伤害而死,凶手已被判刑却无力赔偿

  妻子能否向丈夫单位索要救济金?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去年10月晚6时,大连港香炉礁港务公司院内发生了一起命案,庄河市某镇劳务队37岁的工人李某被他人用利器割喉致死。案发后,当地公安部门立即组织警力进行侦查,不久李某工友孙某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正在公安人员搜寻孙某时,当夜12时,孙某在其姐夫的陪同下来到香炉礁港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李某的妻子小吴要求有关部门将李某认定为工伤,没有被批准,之后她要求丈夫原单位给付生活救济金,但也遭到了拒绝。后来此事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及区法院审理,却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颇为引人注目。

  一句玩笑,惹怒工友遭割颈

  孙某投案后,案情明朗了。原来李某与孙某都在庄河某劳务队工作,两人是同乡,平时关系非常好。案发那天是晚班,换完工作服后,孙某与班长一同去了配工室。孙某动作慢了一些,班长就顺口说了一句,你快点,怪不得李某说你像个老爷子。孙某听到李某说自己的坏话,极为恼火。随后,他与班长一同出去,在配工室门口碰巧遇到了李某,两人厮打在一起。孙某不如李某强壮,眼看着要吃亏,便从腰间拿出用于割麻袋包用的小刀,扎向李某的腹部。李某松开手后,孙某再次挥刀,正割在李某的颈部,顿时鲜血从李某的颈部喷了出来。李某倒地后,孙某非常害怕,乘乱溜走,回到暂住地辛寨子。后经家人做工作,最后在自己姐夫的陪同下投案自首,而李某在被送到医院后不久即因失血过多死亡。

  索要救济金,“仲裁”支持

  丈夫死后,妻子小吴要求有关部门认定丈夫是工伤死亡,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死亡不属工伤。小吴又要求丈夫原单位给付生活救济金,也遭到了单位的拒绝。于是,小吴找到张成林律师,希望他帮助自己讨一个说法。

  张成林律师认为,李某属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应支付死者近亲属相应的救济,包括一次性救济金和丧葬补助费,另外,单位还应支付李某女儿生活救济金和李某父母生活救济金。于是,小吴委托张律师到西岗区仲裁委员会,请求判原单位支付救济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小吴的请求,于2006年4月作出裁决,责令被诉人庄河某劳务队支付给小吴、孩子及李某父母一次性救济金和丧葬补助费13267元,并支付给李某女儿每月生活救济金154元,支付李某父母分别每月154元。

  单位不服仲裁,上诉法院

  在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不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孙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小吴、孩子及李某父母共同委托张成林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6年8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人民币。但判决作出后,由于孙某家境非常困难,小吴无法得到赔偿。于是,她还想让丈夫原单位支付其一定的生活救济金。但是,庄河某劳务队予以拒绝。

  另外,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下来后,庄河某劳务队明确表示不服,又向西岗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不必向吴某支付上述的费用。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庄河某劳务队诉小吴不服劳动仲裁一案。

  2006年10月,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一事不能两诉,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孙某赔偿小吴等家人各项损失17万元,因此庄河某劳务队不必支付给吴某救济金。

  判决不利自己,再次上诉

  小吴不服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表示她再次委托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不久将作出终审判决。

  (线索奖:程先生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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