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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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3:51 深圳特区报 | |||||||||
经城市自查、省级推荐以及总局复核,拟批准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复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现将深圳市拟批准通过复查有关事宜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6年11月3日-11月12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话:010-66556243传真:010-6655624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电子邮件:csc@sepa.gov.cn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电话:020-87532329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编:510630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