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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开始实施 市人大将专项检查条例实施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3:51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郑向鹏通讯员吴涛)《深圳市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市人大到市建设局调研该条例实施准备情况,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在18个月内全面完成该条例的各项配套工作,市人大将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高该条例的实施质量。

  据了解,该条例涉及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
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等;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详细蓝图,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不得批准;贸工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物能源消耗统计办法和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50%的,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未如实明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市政府有关职责是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建筑物屋顶绿化实施办法,制定用电超额附加费征收办法,制定鼓励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等。

  目前,市建设局为实施该条例做了大量的有针对性、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10个条例配套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开展了该条例的培训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也根据各自的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该条例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市人大认为,该条例是一个先锋性的法规,在国内是首创,涉及到配套规范、标准的制定,以及各部门的通力配合等。为促进该条例的顺利实施,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动我市循环经济,市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各部门要进一步推动该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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