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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认真调查 违法发放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1月2日讯 (记者文刚通讯员张少莉)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下称城建支行)两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因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两人最近双双获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
朋友周某联系,向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03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被骗的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同时认为,两被告在贷后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梁某发现贷款客户在贷后不久就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仍未能引起重视,也没有对借款人真实身份进行调查,而是采用从保证金里扣款的方式还款,致使该笔被骗贷款未能及时被发现。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造成国有商业银行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日前,梁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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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文刚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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