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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娘”缘何被告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9:04 无锡日报

  本报讯宜兴市民张某家境贫寒,眼见儿子已三十好几,还娶不到媳妇,心里非常着急,便托李某为儿子介绍对象。不久,李某便为张某儿子介绍了一名外地女子,但该女与张某儿子生活一段时间后便不辞而别,杳无音信。

  张某一怒之下,前不久将李某告上宜兴法院,称李某在给其儿子做媒期间向其借了4000元钱,并向法庭出具了有李某签名的4000元借条一份,要求李归还这4000元借款。

  但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该借款系张某让其交给女方的彩礼,并非借款,且钱也交给女方了,自己并没有用到。

  法院认为,李某出具的借条具备借款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看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李某又无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彩礼性质。鉴于此,经法庭调解,双方同意以2000元一次性了结本案。

  法官析案:彩礼并非是法律规定必须给付的,只是一种民间习俗,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所以给付彩礼的行为应理解为一种自愿赠与行为,即一般情况下彩礼给付后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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