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养父兄弟蹂躏两年 警方称"凶手"难定(图)(2)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9:25 国际在线 | |||||||||
警方:证据不足“凶手”难认定 白河县公安局刑侦副局长刘应君说,刑警大队8月8日拿到报案材料,8月11日就去水平村调查。刘应君说,因小霏没有充分的证据,如留有精斑的衣物等,也没有目击证人,因此难以认定“凶手”。此外,受害人称最后一次性侵害是今年7月7日,时间太长了,重要证据已全部消失。
兰芷出示了一份在事发后与陈某所签的协议书。协议书上写道:经甲方(小霏)乙方(陈某)协商,就小霏伤害一事达成协议,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医疗及精神损失11000元整……协议签字后,甲方不再起诉,永不追究乙方其他责任。协议由水平村村干部做见证人和调解人,落款是8月27日。 警方认为,协议只能证明认可小霏受到了伤害,即便是陈某承认小霏的伤害是其所为,没有旁证和物证,口供随时都可能翻供。 妇联:农村违法收养较普遍 白河县妇联闻讯后,多次催问案件侦破情况,还筹措1500元给小霏治病。妇联一负责人说,此案疑点很多,既然证据欠缺,那么陈某为何要签赔偿协议,还要受害人不起诉不追究?既然没有作恶,陈氏兄弟为何先后“逃跑”?警方为何不采取有力的控制措施?警方至少有侦破措施不力之嫌。 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农村的收养几乎都是私自行为。近一年来,白河县先后发生了3起养父奸淫未成年养女的恶性案件,其中一名9岁养女被奸淫后感染致死。《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收养14岁少女小霏的陈某今年只有48岁,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