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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贴”不能作为同居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5:2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张立)面对朱女士上门讨债,赵林(化名)拿出两人合影的即时贴大头照称,所谓债务是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投资”,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因此不同意还钱。日前,黄浦区法院以“大头贴”证明效力不足,判决赵应当偿还朱女士70余万元。

  朱女士和赵林私交甚好,从2004年起,赵以开美容院及投资房产等理由,陆续向朱女士借钱,并写过借条。但直到今年6月,赵迟迟没有归还借款。朱女士多次催讨未果,起诉
到法院,要求赵归还70余万元借款。

  在法庭上,赵称和朱女士并非普通朋友,而是同居关系,朱女士所说的借款其实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投资房地产和美容院的款项,而“借条”不过是在共同投资中列明的部分明细账。为证明自己和朱女士关系“不一般”,赵某还提供了3张和朱女士共同拍摄的“大头贴”,还称双方曾在本市某小区共同生活过。

  朱女士否认了两人是“同居密友”的说法,并向法院提供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地址为朱女士及其母亲居住,并无第3人同住。

  法院认为,“大头贴”的证明力远低于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而朱女士主张的借贷关系已由赵亲笔书写的借条及所附清单所证实,应予认定。赵称双方共同投资房地产、美容院,但拿不出自己出资的证明。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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