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被烧伤女士要向“老东北”饭店讨个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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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7:13 北方经济报 | |||||||||
□文/本报记者 海川 通讯员 樊福龙 10月30日,在呼市女子监狱上班的韩女士向记者反映,前不久,她们一家三口请朋友到海东路“老东北”饭店吃饭。本来是一个愉快的聚会,岂料饭店的液体酒精突然起火,韩女士被严重烧伤,未满一周岁的女儿头发被烧掉很多。事后,韩女士得知,当时一位服务员往桌上正在燃烧的酒精炉里倒液体酒精时引燃酒精。
经医生诊断,韩女士面部、左上肢深二度、2%烧伤。治愈她的烧伤需要一年,费用得1万多元。而在住院期间,“老东北”饭店负责人纪小东只给支付了2100元医疗费。韩女士认为,她和女儿是在饭店被烧伤的,饭店就应该承担她的后期治疗费,她多次与纪小东协商也没有结果。 10月31日,记者用电话联系到了该饭店负责人纪小东。他告诉记者,下午3点去饭店面谈。可是当记者下午来到“老东北”饭店时,纪小东却不在饭店,手机也关了机。饭店的服务员也不知道她们经理去了哪里? 内蒙古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袁伟威主任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0多项费用。“老东北”饭店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韩女士烧伤就应该赔偿其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