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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胁迫写欠条法律还他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1:50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荣昌县检察院获悉,经检察机关抗诉,一位因受胁迫写下欠条被判还钱的市民,获得更正对待。法院再审后调解,确认欠条无效,他只需要付5000元,从而挽回9000元的损失。

  雷某是荣昌县人。去年8月上旬,他开车伤人。就在他等待交警处理结果时,受害人家属找上门来,向他索赔。他与对方好说歹说,协商不成,最后只好在一张1.4万元的欠条
上签字按手印。

  同年9月7日,受害人以欠条为据,向法院起诉。11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雷某辩解自己遭对方殴打,被逼在欠条上签字画押。法院查明,雷某被人殴打是事实,但认定欠条有效,判他还钱。

  判决生效后,雷某拿着判决书上门,找检察院申诉。

  荣昌县检察院查实,在索赔过程中,由于雷某坚称等交警队的结果出来后再说,遭到受害人家属邀约的人殴打,致使其受伤,该事实已被法院原判决所确认。随后,他与受害人家属在茶馆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要求第二天到交警队调解,但被对方拒绝,要求他必须当场写好欠条,并用言语威胁,“不写好欠条就不准走”。双方僵持不下,这才由雷某所在村的村长执笔书写欠条,他签字按手印。

  据以上原审判决的证据和事实,检察院认为,雷某是在先被殴打致伤,后又受到言语威胁,心理上形成压力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并非他自愿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从受害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医疗费等损失的依据看,其被雷某撞伤所产生的损失共计3888.70元,与欠条上的1.4万元差距较大,雷某写欠条是受人胁迫。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市一中院受理抗诉后,裁定由荣昌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近日,经再审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前述赔偿协议。

  (记者 张勇 通讯员 魏东)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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