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女婿不好逼迫女儿另嫁 胁迫婚姻可申请撤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1:18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南京小张的父母嫌未来的女婿不好,逼着小张和另一个青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父母的这些努力都敌不过女儿的一份婚姻撤消申请书。 小张供职于南京某销售公司,和本单位的小李谈起了恋爱。一年过去,小张还怀上了小李的骨肉。小张的家人知道此事后,十分愤怒,觉得女儿和小李并不适合。小李家住陕西,张家人不愿意女儿嫁得太远,而且小李还是个农村户口。于是小张的家人给小张安排了
严律师对此进行了解释:《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消婚姻作了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