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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昌获墨宝使用费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3:43 法制晚报

  12年前写下 “曹雪芹家酒”等书法作品 被擅自用于酒的外包装 红学家告厂家和销售商

  周汝昌获墨宝使用费15万

  为著名红学家 其书法作品“曹雪芹家酒”被擅用于酒的外包装 告厂家和销售商

  周汝昌获15万墨宝使用费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日前在北京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因自己的书法作品被用于产品包装,著名红学家周汝昌以自己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唐山曹雪芹酒业有限公司、北京来今雨轩饭店告上法庭。

  记者今天从律师处获悉,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曹雪芹酒业公司表示不再将涉案书法作品用于其产品包装。此外,该公司还支付周汝昌15万元的作品使用费。

  周汝昌同意给予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之前生产的曹雪芹酒系列产品及剩余包装物销售宽限期一年,此后不得再进行销售;北京来今雨轩饭店保证不再销售涉案产品。

  1994年6月,周汝昌参加河北省曹雪芹研究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期间,应邀题写了“曹雪芹家酒”等书法作品。

  后曹雪芹酒业公司将周汝昌题写的“曹雪芹家酒”五个书法字体用在大门牌楼正面,并将此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在其生产的“曹雪芹家酒”及“曹雪芹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并对个别笔划进行了修改。来今雨轩饭店销售了上述酒类产品。

  周汝昌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二中院,请求判令曹雪芹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书法作品的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请求判令北京来今雨轩饭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确认,周汝昌是曹雪芹酒业公司厂门牌楼上载有的书法作品“曹雪芹家酒”的著作权人;曹雪芹酒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周汝昌的书法作品“曹雪芹家酒”,并对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周汝昌对书法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

  据此,一审判决曹雪芹酒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000元,北京来今雨轩饭店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此后,周汝昌、唐山曹雪芹酒业公司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后原、被告在北京高院的主持下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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