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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隐瞒事出有因,理赔照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4:50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陈莹峰记者鲁雁南)去年3月18日,张女士在家中擦窗户时从五楼跌落致残,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事发后张女士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五家保险公司中有四家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为由,向张女士发出拒赔通知。张女士一怒之下将其中的一家——金盛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依法作出判决:张女士与金盛人寿的保险合同解除;金盛人寿应向张女士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投保习惯

  自1997年11月起,张女士先后向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友邦保险、金盛人寿等保险公司投保过约十多份寿险或意外险。去年2月,张女士又因将乘坐飞机赴海南讨债,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金盛人寿规定,申请该险种需要开具单位的收入证明。长期投保的张女士在保险公司属于优质客户,因此她的保险代理人建议现为自由职业者的张女士去以前工作过的单位办理一张收入证明;而在“是否已购买或正申请投保其他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意外保险?”这一栏,皆选择“否”。就这样,张女士先后在平安保险、友邦保险、金盛人寿等公司投保约五份寿险或意外险。

  金盛人寿

  张女士在投保单上对于职业、收入未如实告知并非如其陈述为轻微表述错误,而是与其投保时的真实情况完全不符,这些不实陈述使保险人的承保具有风险,违反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张女士在短时间内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高额保险,保险目的值得怀疑。对于上述投保经历也没有向保险公司尽到告知义务,这些都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保费或者作出不予投保的决定。因此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及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女士发出拒赔通知。

  法院审理

  鉴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的特殊性质,出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只能借助于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的指导完成,而金盛人寿的保险代理人违反业务操作,秉其对张女士的熟悉和推销保险的习惯,在没有向投保人详细询问下自行代为填写,并为促成该项保险业务指导张女士到相关单位开具收入证明。虽然这些事项的准确性与张女士能够达到其保险目的没有必然关联,不过张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确认填写投保单内容正确与否便在“被保险人签署”签字,应承担相应未如实告知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与金盛人寿的保险合同解除,但金盛人寿仍应向张女士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建议,现代通讯科技使得信息的流动和获取更为便捷,保险人对可能产生风险预知及控制能力大大加强,保险公司也应在核保中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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