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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教练车赴宴出车祸 法院判决驾校与教练共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8:20 云南日报

  新华社杭州11月4日电(记者朱立毅)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练开着教练车聚会,没想到酒后驾车发生车祸,致使同车人员死亡。受害人家属将这名教练和他所在的驾校一起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驾校与教练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4万余元。

  今年1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一所驾校的教练陆某应邀参加了朋友的聚会。聚会结束后,陆某自信“几杯小酒”不会影响自己安全驾车,于是便带上富某一起返回。然而在行驶
途中,由于陆某操作不当发生了翻车事故,造成搭乘的富某死亡。

  7月下旬,死者富某的父母和妻女一纸诉状将陆某和驾校一起告上了法院。法庭上,陆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驾校却认为,陆某在休息时间未经驾校同意而私自驾车外出,且酒后驾车,其行为不仅违反驾校规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驾校与陆某签订的责任书,陆某与驾校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驾校没有规定教练员的作息时间,只规定“教练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做到车动必教练在”。据此可理解为,驾校的教练员只要在配置的车上行驶就是履行职务。

  此外,陆某的工资由驾校根据其联系招收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数量计发。因此,教练员外出参与聚会、广交朋友的行为与招收学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内在联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的行为即使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如果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况,驾校是事故车辆的车主,驾校将教练车长期交与教练保管和使用的做法,应属职务授权,因此驾校应对陆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富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陆某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也违反了驾校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其行为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富某在明知陆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然搭乘该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两被告民事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驾校与教练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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