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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花诉讼费向服刑骗子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1:41 大连晚报

  一女子先后33次被骗40余万元巨款,骗子被判刑后却拒不退还赃款,她决心不让骗子占便宜,毅然再打官司

  不惜花诉讼费向服刑骗子索赔

  ■本报记者静河

  一般情况下,涉及人身损害及死亡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在刑事审判时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法院在刑事审理时都会考虑到附带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下,法院不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的任何费用。但是,在司法机关办理涉及侵犯财产犯罪,比如诈骗、盗窃等刑事案件时,首先由警方、检方进行追赃,在法院审理时,法院让被告进行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人也不退赔的情况下,受害人一般也就自认倒霉,因为再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一笔诉讼费用,而加害方坐完大牢出来,能不能赔还不一定。

  然而,有一位先后被两个骗子骗了巨款的女子,在两个骗子被判刑后,她决心不让骗子占便宜,毅然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近期,法院在监狱开庭审理了这起索赔案件。

  轻信谎言

  被骗子骗走巨款

  今年42岁的女市民秦士秋是个诈骗惯犯,曾因诈骗被法院判刑5年。知识女性董女士偶然认识了秦士秋,秦士秋便将董女士锁定为诈骗对象。秦士秋谎称认识公安局一位打官司赢了7套房子的局长,能给董女士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三室一厅,董女士信以为真。以后,秦士秋以过户费、手续费的名义向董女士索要1.29万元,秦拿到钱后打了收条。以后又说还有便宜家具,问董女士要不要,董女士表示愿意要。秦士秋让她拿出2万元,并给打了收条。接着,秦士秋以取暖费、公证费、办理房屋产权费、物业管理费等向董女士索要了许多钱。每次董女士问房子怎么样,秦士秋都回答快了。以后,秦士秋听说董女士的儿子要找工作,她仍以认识公安局一位局长的名义,告诉董女士可以将她的儿子办到公安局工作,但需要先出国学习半年,让董女士交2万元给公安局局长。接着,秦士秋以为董女士儿子调换工作,花费学习费用、押金、报名费、交通费、餐费、手续费、飞机票、办护照、交纳劳动保险、办事的往返费用等,索要了数十万元,每笔钱都给打了收条。

  秦士秋又听说董女士为一件事要打官司时,便自称认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能帮着她赢官司。秦士秋让自己认识的一个无业人员孙胜军冒充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之后在约定地点见面,让董女士拿钱给“法官”,先后6次骗了董女士不少钱,每笔钱也都为董女士打了收条。

  当董女士意识到被骗后,告诉秦士秋房子不要了,让她还钱,但秦士秋却说钱已放在房产局拿不回来,拒绝返款。案发后,司法机关查明,秦士秋先后27次对董女士进行诈骗。秦士秋、孙胜军合谋6次对董女士进行诈骗。秦士秋参与诈骗33次,合计骗取423600元;孙胜军参与诈骗6次,合计骗取44700元。案发后,秦士秋表示自己将赃款都花了,拒不退赃。

  2004年8月,西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秦士秋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孙胜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生效后,秦士秋被投入省女子监狱。孙胜军在市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不让骗子出狱后好受

  将索赔进行到底

  骗子一句“钱花完了”,就拒不返赃,董女士很不甘心,她决心让骗子出狱后也要背负还款责任。她先后将两个骗子告到法院打起了民事索赔官司,要求返还赃款及同期利息。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孙胜军一案后进行了审理,孙胜军在法庭上不同意原告董女士的诉讼请求,他说自己冒充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与秦士秋骗钱的事属实,但自己没有得到钱,钱全让秦士秋拿走了。今年9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孙胜军以欺骗的行为取得原告的钱财,应当返还。一审判决孙胜军返还董女士欠款44700元利息,负担诉讼费用。孙胜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董女士同时将秦士秋告到沙区法院。法院为此特意来到辽宁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此案。秦士秋在法庭辩称自己已被判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法院认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支持。10月31日,法院判决秦士秋返还原告董女士423600元,并支付同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930元由被告负担。

  记者认为,董女士的做法可嘉。以本市极有影响的梁红诈骗为例,梁红诈骗数额极其巨大,除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外,梁红极少返赃。但是,梁红被判刑后,被骗人却没有谁再向梁红提起诉讼。事实上,自己先拿钱垫付诉讼费打官司让骗子索赔,这是需要勇气的。董女士就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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