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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溺死排水沟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18:04 云南日报

  新华社福州11月5日电(郑良、涂斌华)福州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伤亡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州一名11岁女孩溺死于户外排水沟渠内,沟渠管理人因没有采取足够保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4日中午,福州郊县11岁女孩小余趁父母午睡时偷偷去海边玩耍,不慎掉入由当地管委会管理的一条向外海排水的沟渠中,溺水身亡。小余的父母向法庭起诉,要求
管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管委会提出,小余溺水身亡的地点是排水沟通往外海的通道,并非在排水的水闸附近,而管委会已经在水闸周围种植了荆棘,两侧也安装了护栏和警戒措施,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排水沟较长,管委会不可能全部设置防护设施。

  福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管委会对其管理的排水通道未设置足以保障安全的防护设施,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小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孩外出遇险,要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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