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肇事方应赔受害方停运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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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0:20 北京娱乐信报 | |||||||||
上周信报交通热线共接到读者咨询电话22个,其中刘先生反映,今年10月份,出租车司机刘先生在郊区某路段正常行驶时,被石先生驾驶的大货车追尾,造成出租车内乘客受伤,出租车严重损坏。因修车,出租车司机刘先生停运13天。交通队认定大货车司机石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协商赔偿事宜时,石先生以保险公司不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出租车司机刘先生停运损失。出租车司机刘先生向本报热线律师咨询,肇事司机石先生是否应该赔偿自己的停运损失。
【律师说法】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表明,肇事方应该承担受害方的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以法释 [1999]5号文件发布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如果石先生仍然拒绝赔偿停运损失,出租车司机刘先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实习生 郭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