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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审判驱逐司法腐败:如何来保护这一缕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7:07 山西晚报

  读过关于山西河津法院公开所有案件的审判过程———即所谓阳光审判的报道(见本报昨日4版),我的第一反应是那些批评家会怎么看这件事,紧接着是害怕,怕以唱反调为能事的更多人会纠集更多的话语暴力来伤害这一缕微光。

  如果你愿意以最大的善意来解读所有透过云层钻出来的阳光,那么,我们应该一道为河津法院的这一举措鼓掌,一道来思考如何保护这一缕阳光不被扼杀。

  “阳光审判”怎么说都算不上一个新鲜名词,特别是近几年,它已经成了政法系统文件中的常客。但动嘴说说容易,敢用摄像机把法庭所有情景诉诸于电视传媒的却至今仅见。诚如报道所言,“阳光审判”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规避人情关系因素,防止司法腐败等等。然而,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这些果实的成色,我们就不得不审慎地提到制度和环境。只有一缕阳光破云而出,稍有风动,把它扼杀在另一片云后是件非常简单的事。但是,设想一下,如果满天阳光呢?

  现在是毛某人执掌河津法院,故而有审判透明化之举,明天换了李某人会如何?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传说中的包公和史书上的严嵩都是存在的。所以,对阳光的最好保护是全社会来推动相关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这样,“阳光”才不会在人员品质的选择几率中被消弭。

  司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程序,仅公开审判程序,事实上根本不足以保证整体运作的公正,比如庭审的前前后后的诸多环节,都涉及到司法程序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如果这些环节都不能保证公开与透明,那么庭审这场“阳光”戏就只能是独角戏。比如我们所熟知的那些廉政大案,从案发,到双规,到审讯,到量刑,到判决,媒体无一遗漏,但判刑之后,大多便没了下文,即处置罪犯这一环节,公众的知情权被忽略了。如此这般,“阳光审判”的意义便会被冲淡乃至荡尽。要保护法庭上的这片阳光,就必须推动整个司法系统都能阳光灿烂。

  从“河津阳光审判”的报道来看,似乎防腐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窃以为,无论如何,它只能是副产品而不应是终极目的,如果因业务水平等因素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再清廉的衙门又如何。由此可见,如何确定方向和原则是这缕阳光自我保护必须的建设内容。

  如何公开?河津法院的方法是到当地电视台播放庭审录像。但有两个问题必须考虑清楚,一是如此兴师动众是否有矫枉过正之嫌,二是电视台不是法院的附庸,并无义务播放某部门的工作录像。事实上,就目前条件而言,“公开”的技术障碍并不存在,存在的有可能是心理障碍,即是为了公开而公开,还是为了公正而公开。

  无论如何,河津的“阳光审判”本身为实现司法公开做出了有益的实践,但如果不从内从外加以有力的保护,那么,这一缕阳光的消失只是早晚的事儿。

  本报评论员李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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