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儿子提款后意外身亡 百万元动迁款灭失谁负责 老母状告银行索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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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00 解放日报 | |||||||||||
患病儿子领走动迁款
因动迁,钟老太和患精神分裂症的儿子暂时借住在七宝镇。今年3月14日,钟老太带儿子来到浦发银行闵行支行一营业厅,将100万元动迁款存入自己名下。 3月29日下午,钟老太发现存折和身份证不翼而飞。次日一早,她匆匆赶到银行,却被告知:她的儿子胡某前天向银行预约后,昨天下午把钱全部取走。 当天10时,钟老太回到家中,发现儿子死在反锁的房间里,遂立即报警。警方确认,胡某死于精神病类药物服用过量。奇怪的是,胡某支取的百万元动迁款不见了踪影。 老太起诉银行索赔 钟老太认为,银行让精神病人取走钱款应该负责,于是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庭上,钟老太的律师陈述了理由:胡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代为支取行为应为无效,且存款人没有授权他人代为支取钱款,故银行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则认为:胡某出具了存折、存款人和取款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输入的密码也正确,银行没有不支付存款的理由。按现行法律规定,他人代理取款,银行无须向本人核实。胡某代理取款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钟老太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银行无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虽曾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病人只有在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后才能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胡某取款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钟老太否认其儿子受她委托取款,但根据胡某取款时出示的身份证和存折,并能正确输入密码的行为看,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她是受钟老太委托取款的。胡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钟老太的诉请。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日报 文汇报 新民晚报 联合主办 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而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名义上的被代理人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