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卖手机“分期收款” 老街坊翻脸不还手机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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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05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孙妮)从去年开始,一桩“分期付款”的买卖,一直困扰着手机店老板李女士。最近她看到今报有关律师的报道之后,很想向律师了解,分期付款尚未付完的钱,她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讨回? 李介绍,她是柳江县县城的一个手机商,去年1月份,同一条街上的熟人刘先生来她店里,要求“分期付款”买手机。刘说了好几次,李抹不开情面,最终让他赊走
2月份和3月份,刘都如约把钱送来,可从4月份开始,刘就不再给钱了,理由是,他去柳州问过价,这台手机现在只卖900元,他觉得老板在坑他。去年9月的一天,刘经过店面,李的家人再次催他付款,刘不爽,当晚酒后,带着一个人把李的家人打伤。派出所处理了这件事。在派出所调解时,刘等答应付2000多元医药费和剩余的700元手机款。之后,医药费如约而至,手机款却不见影。 李说,这好像不是借贷,和平日的买卖又有点不一样。再加上刘没有给她写借条,她不知道如果凭现有的情况打官司,是否有赢的希望。 柳州市广泰律师事务所项广义律师在11月3日提供咨询时说,按照李所言,如果有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商家又已付货品,就是已经和刘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商品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有大家熟知的即时结清,也有赊购形式,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如果李能找到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说消费者留下的那些字据,比如说派出所调解情况的证明,在刘还最后一笔款的2年之内(如果2年内有催讨款项的证据,从催讨之日算起),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另外,按照刘的说法,他认为商家有高价销售的嫌疑,但如果他无法出示当时价格相差过大的证据,并且他在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买卖行为,那么他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编辑:黄皓作者:孙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