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船相撞引发赔偿纠纷 "模糊收条"持有人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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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12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王玉成 刘卫红)“收条”或“欠条”缺乏证明纠纷实质的关键内容,将不具备法律效力。日前,商人梅某就因一张“模糊收条”败诉。 2004年3月,孙某等人所有的“高淳机3953”船舶与梅某所有的“皖湾证货1010”轮船在长江安庆关洲水道发生碰撞,造成“高淳机3953”船舶沉没,3人落水。后来,2人获救,1人失踪。去年1月27日,双方为此达成调解协议:梅某赔偿船损63.7万元,具体为同年1
庭审中,梅某坚称只欠12.1万元。对于另外15万元,他表示,自己去年1月28日按约定汇款8万元后,又于次日汇款7万元,同时加付现金15万元,孙某等人还于1月29日出具了一张“今收到梅某事故赔偿壹拾伍万元”的收条。 由于该收条未写明收到的款项是银行汇款还是现金,武汉海事法院结合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以及银行汇款单据,判决被告梅某支付原告船舶损失赔偿款余额27.1万元及相应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