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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首尝司法“安乐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40 新京报

  该案件为新《公司法》颁布后的首例公司司法解散案;“科威傲微”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日前,北京科威傲微电子有限公司被法院实施了“安乐死”,即以判决的方式对公司实施了司法解散。这也是新《公司法》颁布后,北京市的首例对公司实施司法解散的案件。

  回放

  三股东中两家无意维持公司

  2001年12月,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泰州丰达公司及王某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科威傲微公司。2004年4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向科威傲微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但科威傲微公司的年检报告、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从2002年至2005年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和泰州丰达公司都认为基于当时的状况,科威傲微公司继续存在,只会使股东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他们无意维持公司。王某则认为,公司亏损主要是由于其他两股东对自己不断排斥所致。中科院半导体所随后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该公司。

  庭审

  法院认为股东之间缺乏信任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威傲微公司的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是否应当存续产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

  这种情况下公司存续越久,资产自我消耗越严重,这对股东权益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来说是重大的损失。另外,股东之间已经缺乏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

  因没有证据表明公司终止会产生严重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后果,故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解散与公共利益不相矛盾。

  最终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程序的规定,判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司法解释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生命的终结既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非自愿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183条确立了由法院宣告公司法人“生命终结”的司法解散程序。该规定有利于及时终结处于高危状态的公司资产,减少了投资风险,避免了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无法自拔。因此,司法解散对公司而言具有类似于“安乐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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