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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财物弄丢无须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47 重庆晚报

  大渡口区钢花路92号石先荣:前几天,同事在我办公桌前办点事,我看她一手拿表格一手写字,还要拿手机,不太方便,就好心叫她把手机放我办公桌上。谁知我去了一趟洗手间,回来却发现我和她的手机都不见了。请问,我要负赔偿责任吗?

  主持律师周永强:根据你的叙述,你已经与同事之间构成了无偿保管合同,须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若石先生将同事的手机随手扔在其他公
共区域,或者明知小偷行窃而疏于阻拦等,则构成重大过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石先生的描述,把手机放在自己的办公桌而丢失,只能算作一般过失,无须负赔偿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周永强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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