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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沙船船主遭罚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3:5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采沙船倾覆三人失踪”后续

  本报讯 (实习生张柄尧记者高冰洁)昨日,记者从泸州市安监局获悉,“11·2”采沙运输船翻船事故(本报4日曾报道)原因初步查明,该船船主被顶格罚款30万元。

  据悉,江阳区泰安镇长征村唐远珍所有的“玉春2号”采沙运输船,是一艘集采沙、
运输、自卸为一体的采沙运输船。该船在未取得《采沙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今年10月初开始,在长江沿线非法进行采沙和运输活动。

  现查明,采沙船倾覆的主要原因是:采沙运输船驾驶员擅自违法在未经批准和指定的水域采沙,对作业水域水势流态情况不熟,遇险经验不足,处置不当,造成翻船;管理原因是对非法采沙和非法运输打击制止不力,对船主、驾驶员日常宣传、教育和管理疏漏。

  有关部门对事故初步处理意见为:驾驶员已在此次事故中失踪,如确认死亡,免予追究责任。对船主唐远珍(驾驶员之妻)的无证非法采沙行为,由水利部门依法顶格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无证非法运输行为由航务部门依法给予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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