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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班博店里买裤子当众被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5:0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晓蓉)上大一的贾同学在东大街班博专卖店里选了条裤子在收银台前付款时,突然被一名男子抢走了包里的7000元钱,情急之下贾同学大声喊“抓小偷”,店里的20名员工却没有一个人帮忙,等贾同学追出去,那名男子早已不见了踪影。昨日,贾同学气愤地向本报反映了此事,认为店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专卖店主管崔女士则认为店方没有责任。

  昨日,在东大街297号班博专卖店门前,记者见到了贾同学,她讲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11月6日中午,她和一位朋友来到了该店,她的朋友看中了一条裤子,决定买下,在朋友去试衣间换裤子的时候,贾同学在导购的陪伴下来到了收银台付款。“我把包放在收银台上然后拉开准备付款时,导购告诉我只要加两元就可以换一个杯子,我就扭头去看导购介绍的杯子了,等我回过头来就看到一个30多岁穿米白色外套的男子正在偷我包里的钱,他迅速抓了把钱就跑了。我喊了声‘抓小偷’就追了出去,但对方还是跑掉了。”贾同学气愤地说,“我的包里共有7800多元,被抢走了7000元,当时收银台里有两个人,我旁边还有一名导购,小偷偷钱时没有人提醒我,得手逃跑时也没有人去拦他。”

  贾同学返回该店后报了警。“在专卖店收银台处被抢,我认为专卖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应当承担我的损失。”贾同学说。

  对于此事,专卖店主管崔女士说:“当时贾同学的确喊‘抓小偷’了,但是店员们回头时小偷已经跑掉了,没有人看见小偷,所以没办法去追。我们在顾客进试衣间时也会提醒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物品,当时包是贾同学自己保管的,如果她交给我们的店员保管而被抢的话我们肯定有责任,现在我们已经协助她报了案,该做的我们都做了,我们店方应该没有责任。”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告诉记者,此事店方有责任。首先,店方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次,店方在消费者财产安全在店内受到威胁时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店方未尽到这些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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