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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被调岗降薪起争议 劳动仲裁:这样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9:5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怀孕是女人的权利,但现在许多用人单位视此为“眼中钉”,在招聘女职员时附带苛刻的规定,女职员在职期间不得怀孕,否则将如何如何。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使很多女职员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南京的刘小姐就由于在职期间怀孕,被公司调岗降薪。不过她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工:怀孕了,被调岗降薪

  刘丽是南京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04年进入公司从事行政秘书工作。当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丽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行政秘书”,月工资为1380元,劳动期限到2009年8月30日止。2005年5月刘丽被检查出怀有身孕,但此后仍然来公司上班。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几个月后,公司发现刘丽怀孕了。10月9日,刘丽收到了书面通知,公司认为刘丽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现调去公司仓库担任统计员职务,并随之降薪。刘丽认为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在她怀孕期间调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并且自己患有贫血,调离后的岗位离居住地较远,她根本不适合调离后的工作。在和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3项要求:1、公司撤消调岗降薪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至仲裁期间工资经济损失1380元/月及25%的工资赔偿金;3、由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之后刘丽又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账户、岗位调整通知以及医院开具的贫血证明等证据。

  公司:调岗了,工资没降低

  被诉人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刘丽在任职行政秘书期间,工作表现未能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且在员工中造成负面影响,为严肃公司管理,教育其本人,由公司领导找其谈话,并讨论调换工作岗位事宜。其本人虽表示不同意,但鉴于其实际工作表现确已不适合行政秘书岗位,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给予岗位调整。2、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调岗调薪,工作岗位变动,岗位(职务)工资相应变动,但是基本工资未降低,所以对刘丽提出的降低基本工资的疑义不成立。3、公司仓库统计员工作岗位职责无一处与劳动法相违背,更无不适合怀孕女工的工作内容,申诉人因有贫血为由不肯接受公司的调整,是公司不能支持和接受的。4、刘丽应于2005年10月13日到新岗位报到上班,但申诉人在没有进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是旷工多日的行为,按法律规定视同自动离职。

  仲裁:调错了,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劳动单位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劳动合同才可以变更。被诉人某科技公司以申诉人刘丽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为由,对申诉人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双方既未协商一致,被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且申诉人尚处于孕期,被诉人作出的调岗决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应当予以撤消。被诉人没有正当理由调整申诉人的工作岗位,造成申诉人无法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应当赔偿其工资损失。对申诉人主张被诉人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至仲裁期间工资经济损失1380元/月及25%的工资赔偿金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经调解无效,白下区仲裁委员会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裁决:一、被诉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诉人10月、11月两个月工资276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690元;二、撤消被诉人对刘丽作出的工作岗位内部调整通知,双方按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此,刘丽终于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员工,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的劳动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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