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女儿做工致其溺亡 父亲将化粪池主人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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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0:01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网讯 吴某一直在悔恨带女儿去做工,这让他失去了6岁的女儿。除了他,还有谁该为他女儿的死承担责任?昨天,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没有“赢家”的官司。 吴某今年43岁,是泰顺县一个普通的农民。今年6月7日,他与妻子离婚后,6周岁的女儿小文判归吴某抚养。离婚后,没有学历的吴某只能在县城罗阳镇打零工,他没有钱送小文去读幼儿园。而小文也相当懂事,从来不要求好玩的或好吃的,碰到下雨天,她还会给爸
今年8月30日早上,吴某接到了活,罗阳镇泰景路一户人家叫他挖水沟。为了方便照看女儿,他带上女儿一起去做工。不幸的事发生了,女儿溺死在附近的化粪池里。 后泰顺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该化粪池由住户王某和池某共有。 除了深深的自责外,吴某认为,小文的死与该化粪池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有直接的关系。吴某向泰顺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某和池某赔偿吴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56788元。 昨天的庭审上,王某和池某辩称,他们的房屋正面堆积水泥、红砖等建筑材料,已经有效提示该处是正在修建的建筑物,是危险地带,既非通行之地亦非游玩之所。吴某未给小文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却将其置于危险的建筑工地玩耍。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亦应由吴某一人承担。 吴某的律师、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晓辉告诉记者,对于吴某来说,丧女的悲痛大家都能理解,损失已经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而对于被告方来说,刚建房的他们条件也不是很富裕。在该案开庭前,法院组织过多次调解,但因为赔偿金额相差太大没有成功。现在他们都希望能调解结案。 昨天庭审结束时,法庭没有立即作出判决,将在近日再做最后一次调解。(记者 孟鹏通 讯员 蓝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