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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溺水身亡 五死者父母上法院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0:4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11月8日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陈欢) 在杭州实习期间,五年轻小伙在钱塘江堤岸趟水时不幸溺水身亡。为此,5名死者的父母一并将死者所在学校、负责安排实习的人力资源公司及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万余元。

  刘文义是死者刘某的父亲,方仲连是刘某的母亲。刘某溺水身亡时还未满18岁。今
年8月7日傍晚6点左右,由于天气炎热,刘某下班后结伴高某、赵某、李某、王某等9人到钱塘江下沙段散步。刘某等10人走到下沙1号大街南端约800米处江堤边时,看见钱塘江堤岸下面有很多人在散步、趟水,便沿着江堤边的楼梯走到堤岸下面散步、趟水。当时大家分开趟着水但彼此离的不远,因为大多数人不会水性,大家只敢在江堤下有人的地方趟水,并没有往江中心走。

  在趟水的过程中,高某突然陷入暗沟深水中,离高某比较近的李某、赵某和原告之子刘某马上过去救他,后同伴王某也去救人,但都一一掉入深水中。其他5名同伴见状也急忙过去救人,但未能把刘某及高某、赵某、李某、王某5人救上来,刘某等5人均不幸溺水身亡。

  刘某的父母称, 2004年9月,他们将儿子刘某送到陕西省定边县职教中心就读机电一体化专业,学制三年。学校于2006年5月带队安排刘某等50多名学生到杭州实习,实习时间为一年。期间,学校委托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置实习单位,刘某被安排在鸿松精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实习。

  刘某父母认为,在其儿子刘某实习期间,学校和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对刘的死亡承担责任。此外,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作为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对刘的死亡应承担直接的责任。为此,刘、方夫妇将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33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83200元。

  另外四名死者高某、赵某、李某、王某也是陕西省定边县职教中心的学生,当时和刘某一同在杭州实习。这4名年轻小伙的父母也将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告上了法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5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批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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