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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村委会主任一个村支书 瑞安两村官搭暗股被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0:51 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 一个是村委会主任,一个是村支书,而两人却几次在商人对村里进行投资时,搭了所谓的“暗股”,并给予了相应方便。经瑞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昨天上午,瑞安市法院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郭荣胜、汤成林公开开庭审理。据温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检察院对村干部收受贿赂的职务犯罪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在我省尚属首例。

  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郭荣胜原为瑞安市飞云镇阁三村村委会主任,同时担任瑞安市人大代表,同案当事人汤成林原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经检察机关查明,郭荣胜、汤成林在任职的2002年6月至7月间,商人陈某为购买该村地基时取得郭、汤两人的支持,并在今后办理相关手续时获得方便,许诺给郭、汤两人搭“暗股”。郭、汤两人在得到陈某的许诺后,不惜牺牲村集体利益,在其他村干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通过村委会形成意见,同意陈某购买该村5间集体土地作为建筑地基,郭、汤两人并在私下与陈某达成办理手续提供便利的协议。后因政策变化,郭荣胜、汤成林无法在办理产权证时帮助陈某,为此陈某提议给郭、汤两人各1万元好处费,让郭、汤两人退出“暗股”。

  之后,陈某又盯上了村里的3条道路工程,再度以搭“暗股”形式,让郭、汤两人从中帮忙,进而获得该村的同意。最后在没有办理任何工程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该村擅自以每立方米高出市场价10元的价格,将这3条道路承包给陈某。在工程完工并结清38万元工程款后,郭荣胜从中获利15000元、汤成林从中获利10000元。

  检察机关为何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两人提起公诉?对此,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说,汤成林、郭荣胜的身份是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自治性的基层群众组织具有经济职能。相关规定使得村民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即表现为一种企业形式的存在。当村民委员会组织、从事本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村干部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和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在性质上没有根本性的区别。阁三村村委会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村道路建设是其履行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企业形式的经营行为,汤、郭两人行为,严重侵害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管理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记者 吴祖坚 通讯员 江楠 瑞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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