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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有重要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3:19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杜建辉 通讯员杨博华)昨天,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并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条例》在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比例三个方面对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做出了重要修改。

  修改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修改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修改前的基础养老金以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修改后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改变了过去养老待遇与本人缴费多少不挂钩的弊端,体现了缴费水平越高养老待遇越高的精神。

  二、修改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修改前只要缴费年限满15年,不论多缴多少年,基础养老金都是按照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养老金计发比例封项;修改后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实行“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与缴费年限长短紧密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领取就越多。如我市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平均为30年,养老金计发比例平均比修改前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三、修改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修改前无论退休早晚,个人账户养老金都除以120个月。按照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和利息确定。职工工作时间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越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鼓励职工到龄退休,延长缴费年限,提高养老金水平。

  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入比例由11%调整为个人缴费的8%,这只是对个人账户记账办法的改变,不会降低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的水平。这样调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下,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混账管理,使统筹基金不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二、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三、对整个养老保险制度而言,通过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积累部分资金,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可持续运行。

  明确两项参保缴费比例

  《修改决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了本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二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条例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待遇等同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制度上保障了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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