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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出台新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0:29 河北日报

  首次划定规划区和主城区;增加审查把关程序;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

  本报讯(广顺、会武、光鑫)新近修改完善并实施的《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式将邢台市区首次划定规划区和主城区。

  原《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7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邢台市的城
市规划建设行为起到了显著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中有些条款与现今国家方针政策不衔接、语言表述不科学、实践中有的条款不便于操作等问题逐渐显现。为适应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邢台市对《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将市区划定规划区和主城区

  新《办法》明确将现在的市区划定为城市规划区和主城区。根据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城市规划区为787平方公里。主城区包括:现市区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和东汪镇界,南至市区界和王快镇界,西至规划西三环路以西200米,北至规划北三环路以北3000米。邢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主城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邢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桥东区、桥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邢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部分规划管理权。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纳入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而未纳入主城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增加审查把关程序

  新《办法》把原来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各有关部门单独编制的各类专业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专业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是《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同时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售、转让。在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或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无偿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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