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借给他人收回之后私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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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1:0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将1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本息收回后占为己有,对于武隆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原董事长张某来说,此举构成贪污罪。前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今年6月,武隆县检察院在查办重庆华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时,有人举报,该公司上级总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参股的10万元有问题。为此,检察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张某交代,在他赴任粮食购销总公司董事长之前,时任粮食局局长的刘某找他借钱,领导借钱,张某只好
张某以私人名义,将这10万元借给刘某。同年底,张某告诉会计和出纳,刘某可能还不起,让她们从本公司小金库中取出10万元,将其借款10万元冲销,并将借条撕毁。 去年底,因入股需要钱,张某试探着向刘某问起10万元,谁知刘某一口承诺马上还钱。去年12月26日,张某不仅拿到本金10万元,还收到利息1万余元。随后,张某便遂将这10万元作为自己的股金,入股到其总公司下属的华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11月初,法院审理该案,认定张某据为己有的那11万元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由于张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等,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他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记者张勇通讯员黎林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