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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前法官发调查问卷征询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1:0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江研汤法记者张璐) 新房楼板开裂,业主在衣服上写“维权标语”对开发商表示抗议。最终法院判决业主的行为没有侵犯开发商的名誉权。昨天,记者从审理此案的法官处获悉,为更准确地判断业主的行为是否侵权,在案件审理前,法官以随机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收集了不少“民意”。据悉,此举在我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市民陈某和周某相继买了江宁某楼盘的住房。去年,房屋交付后,陈某等6户业主发
现自家楼板出现开裂。随着矛盾升级,陈某、周某等人在售楼处拉起维权横幅,还在身穿的白汗衫上写上了“一生血汗钱,买××楼盘的房子,楼板裂了,烦死了……”等“维权语句”。开发商认为陈、周二人的行为使其名誉受损,将两人告上江宁区法院汤山法庭。据介绍,审理名誉权侵权案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般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多方面认定。对于这起案件,如果仅凭法官一个人的认知,来判断受害人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及其受损害的程度,很可能作出有失偏颇的判断。于是,法官决定发放调查问卷以征求“民意”。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在汤山地区的医院、学校、商贸区等公共场所随机发放了20份调查问卷,最终收回13份有效问卷。被调查人看到“一生血汗钱,买××楼盘的房子,楼板裂了,烦死了”这样的标语后,多数人的反应是“向拉横幅的人了解情况或到售楼处及房屋现场看后再决定是否买房”,只有两人表示不会买此房,有1人回复说“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应由专业机构作出鉴定”。根据民意调查的结论,法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两名业主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并不存在诽谤或诋毁的言语,不足以构成对开发商名誉权的损害。

  江宁区法院汤山法庭庭长周守忠告诉记者,调查问卷帮助法官断案的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但国外,法院审理案件甚至会通过专业的社会调查机构征求“民意”。周守忠认为,在法官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用征求“民意”的方式来帮助法官作判断,可以增加法官的内心确认度,避免作出的判决脱离实际。

  (编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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