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承担失盗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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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2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宇鑫)小区里明明有保安把守,却还给了小偷下手的机会。很多业主都认为,既然物业费中包括保安费,物业公司自然难辞其咎,应该对失盗业主履行赔偿责任。而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昨日做客“首都之窗”网站解答市民提问时,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小区业主失盗,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成说,从保安人员的构成看,一部分是物业公司的员工,物业公司聘用他们实施
“起的名字虽然叫保安,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的责任是公安部门。小区的保安主要是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必要的维护。”赵成认为,业主和物业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要尽到什么责任,如大门站岗、每天晚上巡查次数、遇到问题要报警和询问等。如果物业公司尽到职责,就对业主失盗没有责任;反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个“承担责任”并非要赔偿业主失盗的财产,而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J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