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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伤致瘫死亡 家属维权4年与施工单位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35 海峡都市报

  三明大田农民工打工被电线杆压成瘫痪致死

  工伤死亡 家属4年维权路

  N本报记者 郑建彬 实习生 柯明明

  林丁兴是三明市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北河自然村的村民,2001年12月23日,他在工地做工时,被电线杆压伤,导致下半身瘫痪。

  2002年1月19日,因无法继续交纳巨额医疗费用,林被迫出院,在家里熬了半年多,由于没钱继续治疗,年仅37岁的他撒手而去,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妻子以及三个儿女。

  在他受伤后4年多,他的家人一直在走着

维权路。最终,在宁德市中院主持调解下,施工单位与林的家属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施工单位赔偿林的家属18万元。

  “顶梁柱”坍塌

  到今年,三明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北河自然村村民林丁兴去世已有4年多了。

  由于林丁兴的妻子、儿子在外地打工,没有电话,记者无法联系上,更多的情况只能从林的堂哥林丁银等人处获悉,林丁银回忆起那段往事说,那是发生在2001年12月的中旬,在家务农、偶尔去干点泥水工的林丁兴经人介绍,从大田县到宁德寿宁县南阳镇含溪农网改造工程处做工。

  12月23日下午3时许,林在施工过程中,一根绑住水泥电线杆的三角带突然断裂,沉重的水泥电线杆压在了毫无防备的林丁兴肩上。

  “我们赶到后,林丁兴已在

医院抢救,他的下半身用针去刺都没感觉”林的家人说,整个人奄奄一息。

  林丁兴先后被送到南阳卫生院、寿宁县医院、宁德市第一医院治疗。后经宁德市第一医院诊断,林属于脊椎暴裂,下半身彻底瘫痪。

  不但林的瘫痪无法治愈,家属说,为了维持林的生命,还要每

天花费巨额医药费。

  “林丁兴的打工收入,是全家人生活的主要来源,他的倒下,无疑一根顶梁柱的坍塌”他的堂哥说,每天支付的医药费多达数千元,压得他的家人直不起腰。

  农民工之死

  据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材料,在林被送到医院后,工地负责人仅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后就撒手不管。

  林的一个堂弟说,林丁兴全家人的收入,主要靠两三亩的土地,以及养猪和林丁兴的打工所得,他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三个小孩要养,“他家几乎没有剩钱”。

  他说,为了支付医药费,林家人开始大举借钱。

  2002年1月19日,林丁兴被迫出院回家。林的堂哥说,在此之前,他的家属曾找到施工单位协商,要求其先预付医疗费,但该单位明确予以拒绝。

  在出院的前一天,林家人找到了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考虑到属地管辖原则,他们及时与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当地缪启林律师当即和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并肩战斗。两地法律援助中心,开始收集相关材料,为林做工伤鉴定。

  期间,林丁兴病情不断恶化,迫于治病的现实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家属同意,办案律师积极与施工单位——永安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该公司现已改制并更名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处理医疗费事宜,无果。

  2002年8月1日,缺钱治疗的林丁兴病危,时任大田司法局局长的涂育攀亲自与大田县公安局、县医院协调,组织法医、医生赶往林家。“他的情况比较危急,全身多处糜烂,几十米外就能闻到恶臭,但我们得预先留下他的一些伤证据。”

  次日,林丁兴死亡。

  漫长维权路

  2002年1月18日,大田县和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开始替林丁兴家属收集材料,并申请《工伤认定》,2002年5月20日,寿宁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林系因工受伤。

  2002年7月15日,林丁兴家属向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3年1月19日,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2003年8月14日,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依据不足不予受理。

  随后,在两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林的家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永安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索赔25万元多。

  2003年12月30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不采纳“寿宁县劳动鉴定委员认定的林丁兴系因工受伤。”并认为,林与永安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之间不属事实劳动关系、应为雇佣关系为由驳回林丁兴家属的起诉。寿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宣告林丁兴家属一审败诉。

  林的家属,认为林和该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败诉后,马上提起上诉。2004年5月1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7月6日,宁德市中院裁定撤销寿宁县法院的一审结果,并指令寿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次审理。

  2005年4月19日,寿宁法院重新开庭重审此案。当年12月30日,寿宁法院做出判决,林丁兴家属获赔25万元多。至此,漫漫维权路有了初步结果。

  然而,被告不服寿宁法院的判决,今年年初,依法向宁德市中院提起上诉。

  双方达成调解

  林的家属,焦虑地等待着宁德市中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艰难的维权路还在延续。

  而至此,从2002年2月18日,林丁兴的家人到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时间算起,经历了工伤鉴定、劳动仲裁、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已过了将近4年。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和律师,无偿为林丁兴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仅往返大田、寿宁、宁德多达6次,大田县司法局支付的诉讼成本多达3.2万元。

  今年4月份,在二审期间,正当林丁兴的家人为二审的结果忐忑不安时,法院给他的家人打来电话,“经过努力,被告愿意和你们进行协调,你们愿意么?”

  林丁兴的家属和律师商量之后,决定和对方进行调解。

  4月14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已更名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的家属终于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由该公司补偿林丁兴家属18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林丁兴家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公司方负担。

  “但这赔偿其实已经太迟了,漫长的维权路,不但要走了林丁兴的命,还造成了他一个人遇难、全家受苦的惨痛局面。”他的堂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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