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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在外兼职兼课的公办教师将被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21 云南日报

  新华社太原11月9日电(记者刘云伶)山西太原市教育局日前对公办中小学教师兼职兼课作出明确规定,严重违规的教师将被解聘,违反规定的社会办学机构将被取消办学资格。

  近年来,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在外兼职兼课现象屡禁不止,一些教师刻意将本可在课内教授的内容“截留”,号召学生到自己私自举办的“家庭课堂”或参与的校外补习班听课,干扰了教学秩序。

  太原市为此规定,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但对于有关部门组织的帮扶和支教等情形除外),不得组织自己所教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公办中小学校在职的干部、教师不得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到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公办中小学校干部、教师不得到其他机构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个人经商搞第二职业。

  根据要求,违反规定的公办中小学校教师,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3年内不得评优、晋级,不得参与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比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解聘。

  太原市同时规定,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家长要求等为借口,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对非毕业班学生进行全班性的有偿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更不得将校舍出借、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违反规定的公办中小学校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校长3年内不得评优,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给予校长纪律处分,并按干部管理范围和权限,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此外,社会办学机构不得私自聘用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该机构兼职兼课,也不得以公办中小学校的名义招生、补课或举办辅导班。违反规定的社会办学机构,一经查实,责令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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