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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一审获赔5800元法院依照《合同法》裁决邮局应赔偿实际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0:16 云南日报

  前日,本报曾报道的“大学生状告邮局寄丢二胡索赔5800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云南艺术学院学生李大伟胜诉,判令被告昆明市邮政局赔偿其购买二胡的价款5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5日,云南艺术学院学生李大伟,受自己教的家教学生委托,从昆明寄了一把价值5800元的二胡到山东。考虑到二胡价值较高,在填写包裹详情单时,他选择了保价邮寄,但邮寄处工作人员当即表示,该二胡是易损、易碎物品,不予保价,如
要保价则不予邮寄,并称如果放弃保价是可以邮寄的。想到学生急用,李大伟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包裹备注栏上写下“损坏自负”的字样。

  不料,二胡在邮寄途中却遗失了。为此,李大伟将昆明市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5800元。10月17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邮寄包裹丢失的赔偿标准。原告方认为,被告应该赔偿邮寄包裹的实际损失,但被告只愿意赔偿邮资的两倍即89元。

  官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是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所产生的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应适用我国《合同法》进行裁判。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但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其过错导致原告所寄邮包丢失,并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赔偿邮包丢失的经济损失5800元的请求,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有5800元,而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仅赔偿原告二倍邮资89元,显然有失公平,况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的过错。

  据此,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昆明市邮政局赔偿原告李大伟二胡损失5800元。

  本报记者谭江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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