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副教授质疑养路费合法性 车主闻风而动拒绝缴费(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2:48 国际在线

  上书人大要求追究违法征费之责

  针对地方交通部门的回应,周泽也不甘示弱,9月,他撰写了第二篇文章《养路费征收真的合法吗?》再次对于征收养路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这一次,引发了众多学者及交通部门对于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论,支持周泽的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张树义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以及海南大学教授王琳等等。

  与此同时,反对者也纷纷在网上发表文章,驳斥周泽的观点。一个被周泽引为主要对手的人是浙江省绍兴市运输管理处货管科科长翁坚超,他在网上发表《驳〈征收养路费真的合法吗?〉》和再驳《〈征收养路费真的合法吗?〉》,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

  至此,论战进入白热化程度。

  争议尚未平息,一份通知又成了周泽上书的导火索。

  10月29日,交通部下发《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这表明2007年全国将继续征收养路费。看到上述通知后,周泽连夜完成一份前期策划的《建议书》。

  “关于养路费违法的呼声直接指向交通部和国务院,但是这些权威部门却集体失语,交通部又下发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这让人感到吃惊和愤怒。对于民众的强烈置疑,有关部门没有明确的态度和回应,反而我行我素,这是一种霸道的行政作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建议书》里,周泽明确建议立法机关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且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征费高峰季节成了全年最低谷

  周泽质疑养路费的观点就像星星之火,迅速在全国燎原,很多车主似乎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拒绝交纳养路费。

  从9月份开始,国内各公路规费征收稽查部门进入征收养路费的高峰期,但周泽的质疑和上书、为征费工作“添了乱”,不少司机拿着他的文章拒绝交纳养路费。

  湖北省某市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9月以来,该市欠费车辆超常增多,10月更是高达3000余台,欠费额高达200多万元,致使这两个月反常地成了全年的征费的最低谷。

  这位负责人说,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征收稽查人员不断遇到各种麻烦,11月8日一天就发生三件车主抗拒交费或要求退费的事情,让稽查人员非常无奈。

  当天一位车主被征稽员在路检中查出他欠费时,他便拿出《检察日报》交给征稽人员,称“你们自己看吧,这是我的免费证,上面都说征收养路费违法。”随后扬长而去。另一位征稽人员到某公司催收欠费时,公司领导一手接催缴通知书,一手递给征稽人员一份报纸,说“以后你们不要再来找我了,我也不管你们原来征费违不违法,现在就算两清了。”

  还是这一天,还有一位车主拿着报纸找稽查人员退费,称“公路规费征收稽查部门违法收费多年,远的就不追究了,但近两年的养路费要退给我,否则我将依据此报把你们告上法庭。”

  据了解,与湖北类似的是,北京、郑州、常州等地的一些车主也开始起诉交管部门,拒绝缴纳养路费。

  正方观点:养路费已经失去了征收的法律依据

  代表人物:周泽,得到王琳、姜明安等法学专家支持

  在周泽看来,征收养路费违法的原因主要有两条:

  首先,现在各地征收养路费的主要依据,是交通部等部门根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制定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交通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同时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按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然而,事过境迁。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方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并且全部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周泽说,2004年,经过再次修改的《公路法》中则根本不涉及养路费的问题。“两次修改过的《公路法》》取缔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也就是说,征收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一个被周泽引以为据的是《立法法》。养路费的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征收行为不合法。在《公路法》里找不到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因此,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当属违法。

  周泽认为自己的举动可以引起大家对养路费这一制度的反思,并且进一步反思大面积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反方观点:《公路法》未禁止养路费征收

  代表人物:翁坚超,得到各地交通管理部门支持

  昨天,浙江省绍兴市运输管理处货管科科长,运输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翁坚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周泽观点进行了驳斥。

  “立法机关在公布一部法律时,需要公布生效时间和废止时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里并没有规定作废时间,那就意味着《条例》将永远有效,直到国务院或人大将其明令作废。”

  翁坚超认为,综观现有《公路法》所有条款,难以找到“养路费”三个字,更找不到“禁止征收养路费”的条款。“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也并未有排他性地禁止养路费征收。

  湖北某市一位养路费征收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实际上,强化养路费征收才是《公路法》的立法宗旨。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办法由征收养路费改为依法征税,这种规定是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加强,使之更神圣、更权威、更规范,只是从字眼上有了“费”和“税”的变化而已。

  另外,《公路法》修改意见明确阐明“费”改“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费”改“税”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暂维持用现行养路费征收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理所当然是国务院可选择的方法和步骤,这是法律的授权,无可非议。(文/图新闻蓝页记者赵琳琳、杜安娜、柯学东)

  来源:广州日报

[上一页] [1] [2]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