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将老父房屋卖给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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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4:55 新民晚报 | |||||||||
小女儿受父亲委托,将父亲所住房屋出售,可是买卖合同上买受人竟是小女儿本人。父亲去世后,其他子女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小女儿将老父房屋卖给自己的行为滥用了代理权,买卖合同无效。 老父委托女儿卖房
本市杨树浦路某弄一处私房是郁茂根和老伴的共有房产。1993年老伴去世后,子女们放弃继承权,于是郁茂根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产权。2004年6月,年老体弱的郁茂根在公证处写下委托书,委托和他同住的小女儿郁秀春将该私房出售。 2004年7月16日,郁秀春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将房屋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和丈夫,而房屋买卖合同上的郁茂根的签名也不是他本人所签。同日,在郁茂根不在场的情况下,郁秀春夫妻两人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的个人房屋出售发票上,出售人签字栏内也注明“郁秀春代郁茂根”。 3名兄姐状告小妹 2005年12月1日,郁茂根去世。郁家其他子女发现该房产所有权人已通过买卖方式变更为郁秀春夫妻。于是,今年7月13日,3名兄姐将郁秀春夫妇告上法庭。 原告提出,这处房屋的买卖并非郁茂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郁秀春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 而郁秀春夫妻却辩称,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买卖合同中,郁茂根的印章是真实的,整个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合乎法律的规定。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订立合同要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体现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自己作为合同另一方代理他人订立合同,除非被代理人事后明确表示承认。本案中,郁秀春既是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又是买受人,合同体现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两被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郁秀春的代理行为已得到郁茂根认可,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两被告已向郁茂根支付了相应款项。故买卖合同无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提醒】 法律上将这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称为自己代理,一般被认为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本案中,即使郁茂根真的有心在身后将房屋给小女儿郁秀春,也可通过赠予或订立遗嘱的方式加以明确,而不应由郁秀春采用自己代理的方式将房屋转让,从而引发纠纷。 通讯员胡海容本报记者邵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