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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竟折磨“举报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0:01 大连晚报

  本报讯自己嫖娼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怀疑他人“举报”,便将“举报人”软禁3个小时。近日,被告人成同(化名)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成同是庄河市鞍子山人,2003年1月10日晚在旅社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罚。他怀疑是他认识的孙某举报的。同年1月14日12时许,以找孙某帮他杀猪为名,将孙某叫到家中,逼问他是否举报自己嫖娼一事,孙某不承认,他便用木棒打孙某,并用钳子
夹孙某手指,连孙某要上厕所也不允许。直到下午3时许,让孙某打了一张3600元的欠条,才允许孙某离开他家中。随后,孙某报案,成同落入法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成同非法长时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得到孙某谅解,悔罪表现较好,所以对他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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