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利诱替人顶罪见事大交代真相顶罪的一人犯下包庇罪,作伪证的三人也犯下了伪证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0:11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一男子因琐事将他人打伤,为逃避罪责,竟找人顶罪,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他不仅犯了伤害罪还犯了妨害作证罪,为其顶罪的一人犯下包庇罪,为其作证的三人也犯下了伪证罪。 34岁的刘某是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人。2006年6月2日19时许,刘某因为琐事,将为其二叔家打工的赵某打伤。赵某脾破裂被摘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刘某听说此事惊动了派出所,为了逃避惩罚,他赶紧找到为他家打工的周某,让他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自己顶罪,并许诺,如果周某为此进去了,一定给周某钱让他在里面不遭罪,还保证给周某工钱。禁不住刘某的一再利诱,周某于当天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虚假证明,谎称是他将赵某打伤,替刘某开脱罪责,逃避法律追究。为防止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又打电话唆使案发时了解事情经过的李义、李玉、刘广,要求他们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把责任推给周某。三人明知出示假证会妨害公安机关办案,但仍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作了虚假证言,包庇刘某的犯罪事实。 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因案情比较重大,被送进了看守所。此时的他觉得自己太愚蠢,担心为此被判刑,越想越怕,后悔不该为刘某背“黑锅”。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6月5日,他向管教讲了事实真相。 10月11日,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加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周某明知刘某犯罪,却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李义、李玉、刘广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刘某犯数罪,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到案后其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且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5名被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1月7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周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李义、李玉、刘广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