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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单独卖房买卖仍然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1:00 重庆晚报

  大渡口区长征一村25栋胡晓琴:我在外地上班,与丈夫长期分居,通常半年才见一次面,感情逐渐变淡。上个月我回到重庆,才知丈夫已经把我们的房子卖了。请问:我能主张买卖无效,要求买家退还房子吗?

  主持律师周永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
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也有相关规定。如果购买该房产的人是善意有偿取得,即购买时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你丈夫单独所有,那么该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你不能要求退回房子。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周永强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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