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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原院长受贿607万获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1:30 新京报

  法院认定其与妻儿多次受贿,被审查后退缴大部分赃物

  本报讯据《检察日报》报道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对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吴振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吴某、其妻
李某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7万余元,对吴某、李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款550万元事后知晓并接受,共计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

  法院认为,吴振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吴振汉被审查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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