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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为“正名”诉状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4:20 深圳特区报

  《小车被卖两次车主浑然不知》追踪报道

  车主为“正名”诉状上法庭

  车管所认为转让程序合法,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报讯】(记者刘春林)今年6月12日,本报独家报道了一位廖女士的私家车被其司机偷偷转卖的消息,为了讨回自己的车主身份,廖女士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称车管所)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车管所方面认为,他们作出的转移程序完全合法。

  去年11月7日,廖女士花13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海南马自达轿车,由于不会开车,她就聘请吴某做司机,没想到竟然引狼入室。今年5月,吴某持自己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等手续到车管所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将廖女士的车辆过到自己名下。事后,廖女士得知情况后,车辆已经被吴某卖给了二手车市场。廖女士上网查询了车管所有关办理程序后发现,车辆过户需要车主本人到场,并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但是在吴某办理过户手续中,既没有她本人的签字和证件,也没有她本人的授权,她认为车管所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疏忽,因此要求恢复车主身份。在整个协商的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过户是否需要原车主本人到场,是否要同时核实买卖双方的身份。由于协商未果,廖女士将车管所告上法庭。

  昨天,车管所方面在法庭上提交了他们的答辩状。车管所方面认为,吴某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根据规定出具了其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以及车辆照片等资料,并且依法填写了《机动车转移申请表》,车管所对上述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核,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转移登记。车管所方面认为,他们对廖女士车辆的转移登记工作符合法律规定,该转移登记工作应予以维持。同时,车管所方面认为廖女士完全错误理解了相关规定,对车管所应当核查买卖双方身份等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车管所的转移登记行为。

  昨天,案件进行了交换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将择日宣判。车辆过户究竟需不需要车主本人到场呢?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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