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火化遗体殡仪馆赔五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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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5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殡仪馆违规火化遗体,死者亲属以他们的遗体处分权及吊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昨天下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我省首例状告殡仪馆侵犯吊唁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殡仪馆赔偿死者亲属5000元。 家住淮安市清河区的王某(女1927年出生)与丈夫婚后无子女,丈夫又于1997年前后去世。1983年,年近40的吴某因租用王某邻居的房屋与其相识后,吴某便认其为干妈,王
(张 松 朱鼎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