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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放的电单车失窃曲靖一商场终审被判赔两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9:47 云南日报

  停放在购物中心免费停车场内的电单车不翼而飞,为此购物中心将支付2000元的赔偿金,这一事件发生在曲靖市。昨日,记者从曲靖市中院获悉,按中院终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购物中心还是得赔偿失主2000元。

  5月8日晚,张小姐将新买的电单车停放在单位附近的一家大型购物中心底层停车场,下班推车时,车子已不翼而飞,而停车场值班室里也空无一人。在找购物中心索赔无果的
情况下,张小姐怒将购物中心告上法庭。麒麟区法院认为,张小姐的电单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内,已形成了事实保管,虽然停车场未收取费用,但仍属无偿保管合同。张小姐发现车子被盗,保安不在值班室,证明被告有重大过失。而购物中心认为,保安的职责只负责管理购物中心职工的车辆等,因张小姐不是其单位员工,没有义务对其车辆负责,且不能给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购物中心赔偿张小姐电单车损失费2000元。

  购物中心对此不服,向曲靖市中院提起上诉。最后,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责成购物中心为张小姐的损失埋单。

  本报记者 蒋琼波 通讯员区鸿雁(春城晚报)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保管物丢失责任人的认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66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张小姐将电单车停放在购物中心的底层停车场内,形成事实保管关系,同时停车场未收取费用,故法院认定该关系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并无不当。

  因前一个法律事实的认定,按照《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小姐下晚班时发现电单车被盗,保安不在值班室,购物中心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故法庭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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