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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职工被一脚踢开 单位被判付医疗费2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2:1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劳动合同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愿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很多劳动者对此也是敢怒不敢言。所以经常有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劳动关系,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劳动者投社会保险等危害到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发生。南京的万某就因为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获得医疗保险赔偿。最终还是在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签合同:患上重症医疗无保

  万某于1998年10月至2002年3月进入南京某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万某又进入另一家公司工作,但是该公司未与万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万某办理社会统筹保险以及病假津贴。只是约定万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每月获取工资960元。2004年4月,万某出现了身体浮肿的症状,后被诊断为尿毒症。万某焦急万分,妻子没有固定的工作,而孩子又刚满一岁,双方父母也年迈多病,处在不惑之年的万某是家中的顶梁柱。万某的家人为了凑齐肾脏移植手术的巨额费用,四处借钱。后来终于凑齐了15万元,在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了手术。同年9月,万某出院,并按医嘱休息。但自2004年5月起,公司就以万某不来公司上班为由,不再向万某发放工资。

  高价医疗:公司与他一刀两断

  万某曾向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了裁决,但万某不服,随后又起诉到江宁区法院。2005年4月,江宁区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这家公司给付万某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的病假津贴7680元、医疗费113328.28元,并为万某补办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的养老保险。判决生效后,身体状况不佳的万某继续休息并治疗,并用去医疗费及购药费133756.70元。2005年9月2日,公司做出决定,终止了和万某的劳动关系。万某得知该决定后,于2005年12月来到了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得到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及时指派了南京新纪元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舒义友办理此案。看到被病痛折磨的万某,舒义友更增强了要帮助他的决心。他详细具体地了解了案情,充分做好了诉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审理:再赔医疗款十万元

  2005年12月27日,万某再次向江宁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1、撤销公司2005年9月2日做出的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书;2、赔偿其交通费、住房、护理费20950元;3、补签2003年8月以来的劳动合同,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4、补发2005年的工资24000元;5、报销2004年12月以后的医疗费126145.5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很快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舒义友提出:万某于2004年4月被诊断为尿毒症,进行换肾手术后于9月1日出院,出院后一直在休息并治疗,按其医疗期限为6个月,按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万某是不能胜任原工作,单位应该重新安排工作,所以双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另外,用人单位在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这家公司并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万某,故要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采纳了舒义友的部分代理意见,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1、驳回原告万某要求撤销被告公司2005年9月2日做出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5年10月2日解除。法院认为原告的身体已经不适合工作,但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万某的损失960元。2、被告公司给付原告万某津贴8640元。3、被告公司给付原告万某医疗费、购药费97156.40元。至此,万某终于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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