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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相撞司机均非车主 车祸官司频现“弯弯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2:1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随着公路上的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出事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受害者家属为了索赔打官司也旷日持久。记者近日从南京江宁法院了解到,今年1-9月,全院共新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30件,同比上升了116%。其中判决方式结案497件,占61%,调解、撤诉方式结案317件,占39%。记者从这些案件中发现,现在交通事故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案例1:三车连环相撞,司机均非车主

  一辆轿车与迎面驶来的另一辆轿车相刮撞后,又撞向同向行驶的第三辆车。致使车上一对母子乘客当场死亡。死者家属把三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多万元。

  2005年10月4日19时许,司机苏宏驾驶的车牌为苏AZ36**轿车(下简称A车)在江宁区麒麟锁石加油站加完油后,没有仔细观察,就径直右转上了122省道向西开。这时迎面开过一辆车牌为苏DG28**轿车(下简称B车)。两车眼看就要撞上,B车司机邓平猛向左打方向盘,两车刮擦而过。但是邓平并没有看到同向行驶的还有一辆车。结果邓平的车撞向车牌为苏DE37**轿车(下简称C车)。C车内乘客楚红及儿子当场死亡,司机吕某则幸免于难。

  此案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比较简单,苏宏由加油站进入公路,没有给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导致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邓平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被撞车则无过错行为。但此案在赔偿责任方面则比较复杂,原来三辆肇事车司机都不是车主,其中两辆车又与保险公司有着很大纠纷。

  苏宏驾驶的A车本是李某的,李某于2005年8月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为该车投保了三责险。后来,李某于2005年9月把车转让给了苏宏,但并没办理过户手续。而苏宏在事故发生前又办了退保手续。李某说车转给了苏宏,没他的事了。苏宏说自己还没办过户登记,车还不算他的。保险公司说既然已经退了保,就没有他们的事了。三方在责任问题上互相推诿。

  邓平开的B车原是一家服装厂的,服装厂改制后该车归了王某所有。后来又辗转给了邓平。该车自始至终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三个人都不承认自己是车主。C车是一家雕塑厂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责险。司机吕某说自己是执行职务时发生车祸,不应负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苏宏是A车的实际所有人,要负责任,而李某不用负责任。同时作为该车所有人的苏宏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依法有效。但是,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责险。而苏宏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共同违反此规定,都要负相应责任。邓平作为B车实际所有人,负全责,其他人不负责任。C车司机吕某不负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承担法定的先行赔偿给付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可获得赔偿金额53万多元,保险公司共赔偿17万元,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36万多元,被告苏宏给付70%,被告邓平给付30%。

  案例2:“无人驾驶车”,倒溜撞死人

  出租车在交接过程中失控,把一位老人给撞到沟里,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将租车人、汽车公司、车主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万多元。

  出租车司机刘黄以前租用了南京某汽车公司的汽车。2006年4月6日8时,他在江宁宾馆大门口停车场和汽车公司职员孙坚办理退车手续。就在这时,停得好好的汽车突然向后溜行,把在路边护栏边上锻炼的老人徐某撞倒,老人跌进路边两米深的沟里,吐血身亡。

  经查,该肇事车所有人是张兰,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期限自2005年12月3日至2006年12月2日、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刘黄在法庭上称,事故发生时,他已经把车交还给了汽车公司,而且事故现场路边护栏不符合标准,致老人跌倒后从高处坠地死亡,而不是直接撞击死亡。孙坚则说当时还没有交接完,两人离开是去开发票的,表示责任在于刘黄。关于徐某的死亡原因,江宁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当时汽车自动行驶,汽车公司客观上不能预见,对事故发生并无过失,徐某也是被汽车直接撞死的。法院判决,原告因徐某死亡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多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其余经济损失5万多元,由被告刘黄赔偿,被告汽车公司、车主张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3:雇员开车撞人,公司代为赔偿

  一辆东风车越黄线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将一辆摩托车撞倒,造成摩托车上乘坐人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东风车的单位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现把自己单位的肇事驾驶员告上法院,要求由驾驶员承担损失。

  东风车所属单位称,2004年2月28日公司驾驶员王鹏驾车在南京江宁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道内把一辆摩托车刮倒,造成摩托车乘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判定,王鹏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时法院因事故发生在驾驶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判决由公司承担赔偿20多万。但驾驶员王鹏违章驾车,存在重大过失,所以要求王鹏承担公司损失。

  王鹏则认为,他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自己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院认为,王鹏是该公司的雇员,驾驶机动车辆遇情况措施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王鹏对该事故存在重大过失,他的单位已向受害人赔偿,现在可以向王鹏索赔。但是王鹏只有工资收入,又承担了刑事责任。考虑到王鹏的经济赔偿能力,法院判定王鹏赔偿3万元。

  案例4:摩托撞上货车,保险公司赔款

  一名男子黄金周骑摩托去玩,不料一头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自卸货车尾部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应负主要责任。但死者父母悲痛欲绝,把货车驾驶员、公司、公司委托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死者父母称:2006年5月5日凌晨1时,儿子武卫平骑摩托回家,沿江宁区土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联华仓储区入口处时,撞上了驾驶员许林停在路边的自卸货车尾部。儿子受伤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也损坏了。交管部门认定武卫平负主要责任,许林负次要责任。许林所在公司对自卸车投了2006年3月17日到2007年3月16日限额为50万的保险。因此要求许林、车辆所在的公司、公司委托人张秦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31万。

  法院查明,自卸货车其实只是挂靠在公司名下。实际车主就是张秦,而许林是张秦所雇用的驾驶员。法院认为,既然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公司就该为车祸负责。而实际车主张秦也应该承担30%的责任,车辆所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林只是张秦雇用的驾驶员,同时又是在工作时发生许林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所以他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主要款项,张秦赔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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