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传票终审判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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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0:10 大连晚报 | |||||||||
拒绝收传票终审判败诉 ■本报记者静河通讯员心尧 本报讯家住沙区的杨老太太将名下的一套公有承租住房卖给了市民陈某,交易完成后,杨老太太的儿子汪某占着房子就是不肯搬走。陈某无奈之下将占房的汪某告上法庭。沙
杨老太太是沙区一套公有住房的承租人,2004年,杨老太太将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卖给了市民陈某,陈某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是,在长达将近两年的时间里,这套房子由于卖房人一直拖着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无法入住。今年3月,陈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老太太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杨老太太协助原告陈某办理该房子的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交付给陈某。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今年7月,陈某终于拿到了自己名字的住房使用权证书。没想到,陈某来到自己的房屋时,杨老太太的儿子汪某已抢占了该房,无论陈某怎么讲道理,汪某占着房子就是不走。陈某只好第二次打官司,请求法院判令占房人汪某腾退房屋。 沙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送给被告汪某,但是汪某拒绝在起诉状副本和传票上签字。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证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了留置送达。 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抢占住房无理。一审判决,被告汪某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腾出涉案住房。案件受理费由汪某负担。 汪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汪某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因为自己在原审时没有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一审法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送达汪某,但汪某拒绝签收。此事实有证人证明,因此原审程序合法。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