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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被指剽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1:10 新京报

  余华遭起诉山东作家王长征索赔52万,滨州中院已正式立案

  本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因《兄弟》一书被指涉嫌剽窃作家王长征的小说,余华和相关单位近日被推上被告席,索赔金额高达52万元。前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网友

  《兄弟》至少抄袭55处

  王长征是山东省滨州市作协副主席兼秘书长,他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于2001年开始创作小说《王满子》,历时3年正式完稿,并于2004年7月7日首次将其发表在“百灵文学网”。而著名作家余华一年后出版的畅销书《兄弟》与《王满子》“在故事情节方面存在相似抑或说是相同;在人物、情节结构、诗句等方面亦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导致了两本书在整体上形成了实质的相似”。

  11月3日,长沙网友黄守愚和老英子发帖《余华〈兄弟〉涉嫌剽窃》,指控《兄弟》至少有55处抄袭《王满子》,并将涉嫌抄袭处一一列出。在此之前,黄守愚曾因指控畅销书作家易中天涉嫌剽窃而得名。在他看来,《兄弟》的侵权手段表现得非常高级,仅是场景和意境、情节等方面的抄袭。

  原告

  感觉人格受辱决定起诉

  得知消息后,王长征仔细阅读了《兄弟》。在查阅相关法规和案例并咨询业内人士之后,他认为余华确实构成侵权。此后不久,他看到《兄弟》一书的责任编辑、上海文艺出版社的刘一呐女士对媒体称,“以余华老师的威望、才华和文学地位,他怎么可能去抄袭一个不知名的作者的作品呢?余老师真抄他的话,还真太抬举他了。”这令他感觉“人格受到侮辱”,决定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在王长征的起诉书上,列举了3个被告。其中,山东省滨州市新华书店、上海文艺出版社分别列为第一、第二被告。余华仅是第三被告。

  律师

  “尊敬”余华故列为第三被告

  王长征的代理律师高春明说,之所以将滨州市新华书店列为第一被告,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当地审理,这样更便于原告出庭。该书店作为侵权作品的销售单位,其行为亦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王长征表示,将余华列为第三被告,除了法律方面的原因外,更多的是出于“对余华的尊敬”。

  王长征的诉讼请求共有3项:3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共52万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记者前晚拨打余华手机与其家中电话,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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