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隐匿股票声称是用婚前积蓄购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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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1:20 大连晚报 | |||||||||
前夫隐匿股票声称是用婚前积蓄购买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法院判决一对夫妻离婚,并且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准备搬东西走的时候,前妻发现前夫藏有价值20多万元的股票,前夫声称股票是他用婚前的钱购买的,不同意分割,
前妻: 搬家时发现前夫隐匿财产 据了解,我市市民李某和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儿子。2005年2月,李某因发现丈夫外遇,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48万元进行了分割,并且判决程某给予李某补偿5万元,孩子由李某抚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程某向法庭表示其再没有其他财产。 今年4月,李某整理衣物,准备离开原来家的时候,在前夫的一个衣服箱子里,发现一包票据,她估计是值钱的东西。于是她找到律师,律师经过仔细辨认,告诉李某其中有程某在某公司购买的价值20多万元的股票,上面显示的购买时间是2003年6月,即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李某认为程某显然隐瞒了这笔共同财产,于是,她委托律师再一次起诉程某,要求对该股票进行分割。 前夫: 股票是用婚前积蓄购买 在庭审中,被告程某称,这份股票是利用婚前攒下的钱购买的。在结婚后,李某从未参与过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某公司的股票属于程某个人财产。 李某的代理人王伟律师,针对程某的辩解,进行了驳斥,并向法庭提供了股票等相关证据,证明该股票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律师请求法院,判决考虑程某的违法情况和其态度,只分给程某股票的较小部分。 判决: 六成被隐匿股票判归原告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股票确实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最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将此股票的60%分割给李某,40%分割给程某。两人在接到判决后均未上诉。 律师说,因为被告程某隐匿某公司股票,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李某对该股票的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股票对被告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决该股票的60%归原告李某。 | |||||||||